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1號聲請人乙○○
號甲○○
號相對人戊○○○
號丁○○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所載「擔保金新臺幣叁萬元」應更正為「擔保金新臺幣叁萬壹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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