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朴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原告丙○○
號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七年度朴交簡字第七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劉瓊雯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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