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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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0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97年2月29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應更正為「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係屬誤載,爰依法更正為「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曉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