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簡上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3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張道周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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