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65號原告旭玥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請求被告年年發企業有限公司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451,6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8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