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55號債務人 鄭惠鳳鄭棄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為更生之聲請,爰依前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0元,逾期未繳納,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民事庭法官林念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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