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文川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文川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捌月貳拾叄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吳文川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繫屬本院在案,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洗錢防治法第11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有被告自白、證人指證及卷存通訊監察譯文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各項證據方法足憑,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涉詐欺取財案件為數甚多,堪認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取財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是認應予羈押,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3日裁定自該日起執行羈押。嗣案經辯論終結,本院訊問後,堪認被告仍有羈押原因,而仍有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02年8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