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利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上字第606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陳松棟 律師 李逸文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趙建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分配利益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N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一項關於「壹佰壹拾萬陸仟壹佰零參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壹佰陸拾陸萬肆仟捌佰肆拾玖」;理由
五、七關於「1,106,103」之記載,應更正為「1,664,849」。理由N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於理由五、(11頁倒數第4行),將3,078,836減1,413,987之結果1,664,849,誤寫為1,106,103,致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陳玉完法官呂太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書記官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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