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61號原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南華 訴訟代理人 鄭忠欽
許英傑 律師複代理人 鍾秉憲 律師被告 巫維正 即 巫壽民 之.
巫維中 即巫壽民之. 江仕淑 即巫壽民之. 魏綸洪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國興
黃鈺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巫壽民(已歿)、魏綸洪有犯刑事背信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23號刑事訴訟判決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有關被告魏綸洪部分業已判決確定,而被告巫壽民已歿,是有關被告巫壽民、魏綸洪上開刑事案件堪認均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民國101年5月11日院鎮刑宇98矚上重訴23字第1010007682號函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曾育祺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書記官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