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原告 蔡國信
許琇珍 被告 江淑芬
胡琇紋 劉立雯 劉立秋 黃錦民 陳建輝 日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宋國壽 人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99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鄭光婷法官吳維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金宏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