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99年度附民字第18號原告 陳秀娟
羅翊方 林純卉 林逸楓 徐巾玥 莊友傑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 律師
張凱揚 被告 宋國壽
江淑芬 胡琇紋 陳建輝 黃錦民 劉立雯 劉立秋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99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鄭光婷法官吳維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金宏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