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495號
原 告 元誠 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謝惠櫻
被 告 邱美嬌
陳勝隆
陳炳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三月六日
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三年五月八日上午九時
二十七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