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朱漢榮
訴訟代理人 李淑寶 律師
被 告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訴訟代理人 鄭國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失業給付差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
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民國九十七
年七月及十二月薪資單,原告如不能提出,應由被告提出,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