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琴上列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107年度偵字第5872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面額新臺幣壹仟元紙鈔壹張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李琴前 因行使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7年4月10日以107年度偵字第58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偽造新臺幣1千元紙鈔1張,係偽造之紙幣,爰依刑法第20
0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00條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琴前因行使偽造貨幣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5872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7年4月24日以107年度上職議字第526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在卷為憑。而扣案之新臺幣1千元紙鈔1張,經送鑑定結果,確係偽造之貨幣,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3月23日刑鑑字第1070500164號鑑定書在卷為稽。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