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7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櫻惠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聲請人是否確實有聲請本件支付命令,及聲請金額為何?
二、請於陳報狀具狀人欄加蓋聲請人印鑑章,並應提出印鑑證明。(須注意所提出之印鑑章應與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之姓名相符;又如能敍明有不可歸責於己之合理事由,如因罹有重大疾病,致無法取得印鑑證明者,得以本人親自簽名蓋章並檢附個人雙證件影本及診斷證明等相關文件代之。)
三、本件聲請狀請求標的記載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是否為誤繕(協議書附表編號867記載為5萬元)?如係,請更正,若請求金額為20萬元,請釋明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四、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債權債務協議書,查法定代理人 張峻豪 亦為系爭協議書之債務人,並對系爭債權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故請釋明本件是否增列法定代理人張峻豪為債務人?若欲增列法定代理人張峻豪為債務人,應更正本件債務人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峻豪」等三人、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峻豪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5萬元(如請求5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擔。」;若不欲增列法定代理人張峻豪為債務人,亦請一併載明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