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一0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七0七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洪光燦法官林勤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