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更(一)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更(一)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一ОО號
上訴人統九有機肥料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即自訴人設台北市○○○路○段○○號一一樓之三代表人丁○○自訴代理人戊○○被告丙○○
乙○○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鼎鈞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雷雯華法官宋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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