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1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冠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冠閔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冠閔(下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6年9月17日│106年6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5429號│第1653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701號│106年度訴字第205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月3日│107年1月24日││├───┼────┼──────────┼──────────┼──────────┤││法院│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7年3月1日│107年4月1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均否│││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315號│第85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