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5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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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65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告 王松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
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柒萬捌仟壹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叁拾伍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訂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中國信託個人信貸約定書第11條及中國信託個人信貸約定書第10條,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王松茂於民國91年12月16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VISA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應適用之浮動循環信用利率。嗣被告截至106年10月23日止累計消費記帳尚有新臺幣(下同)168,056元未給付,其中167,354元為消費款,另有702元為循環利息,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被告復於102年3月7日向原告借款400,000元,約定自10
2年3月7日起至107年3月7日分期清償,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20計付利息。惟被告於借款後至106年9月11日,即未依約清償期款項,尚欠286,360元,未依約清償,依約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06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即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被告又於102年7月2日向原告借款470,000元,約定自10
2年7月2日起至109年7月2日分期清償,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20計付利息。惟被告於借款後至106年9月11日,即未依約清償期款項,尚欠366,292元,未依約清償,依約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06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即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
㈣、被告另於100年12月30日向原告借款490,000元,約定自10
0年12月30日起至105年12月30日分期清償,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20計付利息。惟被告於借款後至106年9月11日,即未依約清償期款項,尚欠257,476元,未依約清償,依約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06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即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利息。
㈤、被告上開4筆債務均未按期清償,依約其債務均已視為全部到期,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1.如主文第1項所示。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客戶消費明細、中國信託個人信貸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分期型」個人信貸綜合申請書、中國信託「分期型」個人信貸約定書、客戶消費明細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審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鍾子萱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起算日││││││(%)││├──┼────┼────┼────┼───┼───────┤│1│信用卡│168,056│5,228│14.54│自106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162,126│15│自106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2│小額信貸│286,360│286,360│20│自106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3│小額信貸│366,292│366,292│20│自106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4│小額信貸│257,476│257,476│20│自106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請求金額合計為1,078,1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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