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26號聲請人 李曉君 代理人 黃秀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8年3月5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於108年5月7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繼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黃伊媺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5+
1)×10×43=2,580。
二、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製作之「債權人清冊」。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須符合「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方能為債務清理,故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其債務?
四、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稱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均為「打零工」,兩年內收入總額67萬2,000元,另提出「收入證明切結書」切結每月收入平均為2萬8,000元等語,請詳細說明其打零工之工作內容為何?另請依時間順序陳報自
108年3月起至陳報月止,何人曾聘請聲請人從事臨時工作?(請依照時間順序,陳報僱主姓名、聯絡電話、地址、歷次受僱之所得)又聲請人主張每月收入約2萬8,000元之依據及計算方式為何?
五、請提出領有弱勢兒少補助每人每月1,969元之轉帳紀錄。
六、請提出足以佐稱每月支出「交通費1,000元」、「醫療100元」、「健保費749元」、「水費300元」、「電費500元」、「電話費250元」、「手機費550元」、「瓦斯費750元」、「生活雜支1,500元」之相關單據。
七、聲請人表示扶養二名子女,每名每月支出扶養費7,000元云云,請說明其酌定每人每月支出扶養費7,000元之依據為何?另前配偶鄭○智每月負擔之扶養費數額為何?
八、聲請人除有弱勢兒少補助外,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其他社會扶助?如是,每個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若係因資格不符,則其欠缺請領資格之原因為何?請說明之。
九、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檢附證據並依下方表格方式,說明其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
┌──┬───┬────┬────┬────┬──────┬──────┐│編號│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平均每月保費│解約金數額│├──┼───┼────┼────┼────┼──────┼──────┤│01│││││││├──┼───┼────┼────┼────┼──────┼──────┤│02│││││││├──┼───┼────┼────┼────┼──────┼──────┤│03│││││││└──┴───┴────┴────┴────┴──────┴──────┘
十、聲請人於調解程序時表示:「每個月只能還不超過6,000元」之計算依據為何?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