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97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告 李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拾萬陸仟壹佰捌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0條(見本院卷第19頁、第28頁、第44頁、第52頁),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對本件訴訟均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6年3月30日向原告借款240,000元,約定自106
年3月30日起至113年3月30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如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納利息至106年11月30日後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223,511元,被告依約除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全部帳款外,並應給付自106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57%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於103年10月23日向原告借款310,000元,約定自103年
10月23日起至110年10月23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如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納利息至106年11月25日後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191,712元,被告依約除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全部帳款外,並應給付自106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57%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於106年9月30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約定自106年9
月30日起至113年9月30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如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納利息至106年12月8日後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294,580元,被告依約除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全部帳款外,並應給付自106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㈣被告於106年10月13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約定自106年
10月13日起至113年10月13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如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納利息至106年12月13日後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196,386元,被告依約除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全部帳款外,並應給付自106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㈤爰依消費借貸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之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
申請書、約定書、案件送件檢核表、申請人聲明書、被告執業執照、護理師證書、國民身分證、審核結果、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互核相符。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審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非經公示送達,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本院卷第62頁),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何等準備書狀爭執,依上揭規定,對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應視同自認。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金額與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合於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併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為被告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㈢綜上,原告基於消費借貸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請求期間││││新臺幣/元│新臺幣/元│(%)│││││)│)│││├───┼────┼─────┼─────┼───┼──────┤││││││自106年12月1││1││223,511│223,511│9.57│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06年11月││2││191,712│191,712│7.57│26日起至清償│││││││日止│├───┤小額信貸├─────┼─────┼───┼──────┤││││││自106年12月9││3││294,580│294,580│7.7│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06年12月││4││196,386│196,386│7.7│14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