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2號聲請人乙○○
丙○○聲請人兼上列2人法定代理人甲○○前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 陳靜煌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陳靜煌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勞工保險局無參加勞工保險紀錄證明、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聲請人及同居親屬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家事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書記官高美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