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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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侯昌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侯昌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昌佑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侯昌佑因竊盜等案件,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茲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8年2月19日,而如附表編號9至10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詳如附表編號9至10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08年2月19日之前;又附表編號1至6、8、9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7、10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受刑人侯昌佑提出之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及附表各1紙在卷可稽,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至併科罰金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吳佩芬附表:受刑人侯昌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攜帶凶器毀越安全設備竊│踰越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7年5月25日│107年9月11日│107年9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案號│年度毒偵緝字第189號│年度偵字第292號│年度偵字第292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嘉簡字第45號│108年度易字第102號│108年度易字第10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11日│108年3月7日│108年3月7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嘉簡字第45號│108年度易字第102號│108年度易字第102號││判決├────┼───────────┼───────────┼───────────┤││判決│108年2月19日│108年4月1日│108年4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1.編號1至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97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編號│4│5│6│├────────┼───────────┼───────────┼───────────┤│罪名│共同竊盜│共同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7年6月24日│107年6月29日│107年2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6831號│年度毒偵字第6831號│年度偵緝字第497號、10│││││7年度偵緝字第498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朴簡字第118號│108年度朴簡字第118號│108年度易字第5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29日│108年3月29日│108年3月29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朴簡字第118號│108年度朴簡字第118號│108年度易字第53號││判決├────┼───────────┼───────────┼───────────┤││判決│108年4月22日│108年4月22日│108年4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1.編號1至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97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編號│7│8│9│├────────┼───────────┼───────────┼───────────┤│罪名│侵入住宅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共同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犯罪日期│107年4月中旬某日│107年12月4日│107年11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案號│年度偵緝字第497號、10│年度偵字第2525號、108│年度偵字第2525號、108│││7年度偵緝字第498號│年度少連偵字第29號、10│年度少連偵字第29號、10││││8年度毒偵字第581號10│8年度毒偵字第581號10││││8年度毒偵字第689號│8年度毒偵字第689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易字第53號│108年度易字第471號│108年度易字第47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29日│108年12月25日│108年12月25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易字第53號│108年度易字第471號│108年度易字第471號││判決├────┼───────────┼───────────┼───────────┤││判決│109年4月25日│109年1月30日│109年1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是│是│├────────┼───────────┴───────────┴───────────┤│備註│1.編號1至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97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編號│10│以下欄位空白│以下欄位空白│├────────┼───────────┼───────────┼───────────┤│罪名│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踰越│││││牆垣、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9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2525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9號、10│││││8年度毒偵字第581號10│││││8年度毒偵字第689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易字第47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2月25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易字第471號││││判決├────┼───────────┼───────────┼───────────┤││判決│109年1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備註│1.編號1至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97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