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6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6,830元。查本件原告起訴後擴張及追加請求被告給付2,187,478元,加計原聲明請求遷讓系爭房屋之價額510,6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98,0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6,830元後,尚應補繳2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書記官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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