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36號聲請人 洪世崇 律師
許惠珠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參拾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並予以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本件聲請停止羈押意旨略以:依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不得以犯重罪為唯一羈押事由,衡以被告於案發後,對於案情均供述明確,迄今已羈押多時,犯罪事實亦經交互詰問完畢,足見聲請人無串供、逃亡之可能,本件並無羈押之原因存在。縱認被告所犯為重罪,亦無羈押之必要,懇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二、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及判刑,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30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另為求國家刑罰權得以行使,並均予以限制出境、出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16條之2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邱永貴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書記官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