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05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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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0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0599號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案件相關證明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