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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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1156號
原告 張金達
被告 他威猜 (英文姓名:PANWONGTAWECHAI)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883元(即本金27,000元,加計自民國112年7月3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113年3月2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8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昕容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