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478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管劍虹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953元,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書記官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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