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易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9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文聰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126號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430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文聰(下稱被告)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7月。被告提起上訴後,經原審於民國100年1月4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100年1月13日寄送予被告收受,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33頁),茲被告迄竟遲至100年1月28日仍未補正,按之上開規定,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規定,依同法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石家禎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劉鴻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