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270號
原 告 林桀瑲 即 林佑昌 即林.
林藝斌
被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56,4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等規定提高徵收後之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