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22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270號
原   告  林桀瑲林佑昌 即林.
      林藝斌
被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56,4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等規定提高徵收後之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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