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1年度營簡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簡字第257號
原   告  王月鏡
被   告  周春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里○○路○○號二樓,此
有戶籍謄本一件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
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書記官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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