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121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汪書弘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速偵字第416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受理案號:104年度簡字第4205號),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汪書弘明知位於新北市○○區○○街○○號3樓係告訴人 洪國哲 所有之房屋,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入,竟未經告訴人之同意,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04年8月2日17時48分許,自該棟頂樓攀爬至上址3樓後陽台,並扭開拴於後陽台鐵窗上之鐵絲後進入屋內,以此方式無故侵入該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嫌,而依同法第308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陳明珠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