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4號聲請人 林雅慧 即國城塑膠加工廠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民國107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7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7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黃昰澧┌─────────────────────────────────────┐│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27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新台幣)│(民國)││├──┼───┼─────┼─────┼────┼───────┼─────┤│0001│ 吳尊壽 │燕巢農會信│00-0000000│27,200元│106年11月12日│FA0000000││││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