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九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甲○○被告戊○○訴訟代理人 彭國良 律師被告丁○○被告丙○○被告己○○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雯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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