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碧珠 (原名 林呂碧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伍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壹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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