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3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3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柔嘉 (原名 陳音卉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零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貳仟捌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零叁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