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0號原告即反訴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即反訴原告卯○○
庚○○○丑○子○○
號5樓辰○○巳○○癸○○○未○○
樓之1午○○辛○○壬○○己○○
樓之1戊○○丁○○○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前列十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 律師
林秉欣 律師被告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本件於97年5月27日上午10時50分言詞辯論期日,定於97年6月30日宣判,茲因被告寅○○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庭,原告漏未就被告寅○○部分,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一造辯論判決,爰依法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翁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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