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2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中於佈告欄刊登道歉啟事,係屬非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另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部分,係屬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計新臺幣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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