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18號聲請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劉秋絹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應發還予甲○○。
理由
一、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7年度易字第318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所扣押之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聲請人即被告甲○○所有,該案已經本院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爰請准予發還聲請人等語。
三、經查: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聲請人即被告所有,該案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而未經諭知沒收,茲聲請人聲請發還,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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