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漏未繳交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