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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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社員權利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60號原告庚○○
乙○○○
-1己○○
-1丙○○戊○○丁○○
樓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 律師被告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辛○○當事人間確認社員權利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3月1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就被證二「股款轉讓聲請書」之實質上真正提出證據方法(含受讓人、介紹社員或其他人證、書證、物證等)。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