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再抗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抗字第33號聲請人甲○○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本院97年度抗字第722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叁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陳博享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書記官秦慧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