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4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劉敏卿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強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法官欄「法官謝靜恒」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周政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法官欄「法官謝靜恒」之記載,係屬誤載,應更正為「法官周政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謝靜恒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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