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5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原名 江福祥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二、補正保全處分聲請狀內「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之理由」、「聲請保全處分之具體內容」、「聲請保全處分之理由」等欄位之內容。
三、據聲請人卷附國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於民國95年有「利息所得」51,224元,96年有「利息所得」59,364元,應陳報是否為存款利息、存款餘額,如是,則提出臺灣銀行之存摺據以證明。
四、提出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民國95年12月4日起至97年12月3日止)支出之種類及數額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膳食費用收據或發票、水電瓦斯費繳費收據、加油站發票、保險費繳費收據),並釋明其必要性及適當性。
五、提出房屋貸款契約,應陳報更正債權人清冊,並釋明聲請人名下無房產,卻須繳交房屋貸款之理由。
六、釋明每月支出 江翌萱 、 江鈺 和扶養費之數額細目或提出證明文件,並釋明 林玠旻 有無協助負擔,以及實際協助負擔之數額。
七、陳報購買房屋繳納貸款之事實,係於毀諾時即已存在或毀諾後方發生者。
八、提出聲請人之配偶財政部國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歸屬清單。
九、陳報就95年所成立之協商共繳納幾期、何時毀諾。
十、釋明於協商成立前後所得、支出有何重大變更事由。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張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