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2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丁○○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聲請人陳稱「出借新台幣(下同)202萬元幫助廖姓友人處理債務」部分,應提出將款項202萬元匯入友人帳戶證明文件,並應據實結算廖姓友人積欠之債權總額,陳報法定格式之債務人清冊,以及陳報聲請人有無對廖姓友人為積極求償行為及結果如何(如:聲請支付命令、起訴求償等)。
二、據聲請人陳稱「被 邱建忠 騙去20萬元」部分,並應據實結算邱建忠積欠之債權總額,陳報法定格式之債務人清冊,以及陳報聲請人有無對邱建忠為積極求償行為及結果如何(如:
聲請本票裁定、起訴求償等)。
三、陳報聲請人如改以騎乘機車上下班,每月預估油資數額為何。
四、陳報「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手機費、視訊費、電話費」之用途,並釋明必要性及正當性。
五、提出聲請人有確實收受債權人乙○○、甲○○、戊○○、丙○○借貸款項之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存摺),又基於普通債權平等性,應釋明一般民間借貸應優先於銀行無擔保債權受償之原因。
六、提出以 戴金光 起算三親等內(含直系及旁系血親、姻親)之親屬系統表。
七、釋明每月支出戴金光、 戴林素鳳 扶養費之數額細目或提出證明文件,並釋明戊○○、 戴華穎 有無協助負擔,以及實際協助負擔之數額。
八、依聲請人卷附戶籍謄本,聲請人戶籍地址與租屋地址不同,則應釋明租屋目的為何,租屋處現由何人居住。
九、陳報「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所有項目,何者係於毀諾時即已存在,何者係毀諾後方發生者。
十、釋明於協商成立前後所得、支出有何重大變更事由。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張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