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光碟片參片、電腦主機參臺、身呼吸健康食品參拾貳盒、心網會員資料壹本、行動電話壹支(95年度保管字第4140號)均沒收。
理由
一、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陳列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83條皆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款規定,以97年度偵字第127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不起訴處分書附於97年度偵字第12734號偵查卷第39頁可稽。其扣得之光碟片3片、電腦主機3臺、身呼吸健康食品32盒、心網會員資料1本、行動電話1支(95年度保管字第4140號)為被告所有供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及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爰依法聲請就上開供犯罪所用之物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育慈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