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12號原告丙○○
樓被告風車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書記官徐瑩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