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8號抗告人 陳茲國
興塑利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優利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正諭 間因106年度聲字第68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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