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5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353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宏資選任辯護人薛任智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續字第3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詳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以抓住告訴人蕭○德(民國00年生)手臂向後推撞教室牆壁之方式,使告訴人產生急性呼吸困難,又處罰告訴人書寫悔過書,導致告訴人產生急性壓力反應,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症狀,認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已於102年3月29日與告訴人及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甲○○成立調解,告訴人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卷附之本院102年度司中調字第1207號調解程序筆錄、102年3月29日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李蓓法官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1年度偵續字第363號被告乙○○男5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號居臺中市○區○○路○○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本署為不起訴處分後,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命令發回續行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係蕭○德原就讀臺中市東區 樂業國 小(下簡稱樂業國小)5年級之班導師。於民國100年10月3日上午學生自修時,在班級教室內,乙○○因不滿學生蕭○德對其稱:李主任請其去門口站導護等語,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之犯意,抓起蕭○德之手臂向後推撞,導致蕭○德之背部撞及教室牆壁後產生急性二氧化碳滯留而呼吸困難之情形,事後,又處罰蕭○德於全班面前書寫悔過書,致使蕭○德心理健康嚴重受創,產生學習困難。此後,蕭○德並因而產生急性壓力反應,有易哭泣、懼學、情緒焦慮、自殺意念、過度警覺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症狀,而自100年11月29日起需持續門診追蹤治療。
二、案經蕭○德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證據種類│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供述證據│1│告訴人蕭○德之指訴。│全部犯罪事實。│├────┼──┼──────────┼───────────┤││2│告訴人蕭○德之法定代│全部犯罪事實。││││理人甲○○之指述。││├────┼──┼──────────┼───────────┤││3│被告乙○○之供述。│有於上開時、地,拉告訴│││││人蕭○德之手之事實。│├────┼──┼──────────┼───────────┤││4│證人 李佩芳 之證述。│告訴人蕭○德有於100年│││││10月3日至健康中心,蕭│││││○德當時呼吸急促,有過│││││度換氣之情形。│├────┼──┼──────────┼───────────┤││5│證人 黃圓媛 之證述。│被告與告訴人蕭○德有於│││││上開時、地發生衝突之事│││││實。│├────┼──┼──────────┼───────────┤││6│證人陳○智之證述。│全部犯罪事實。│├────┼──┼──────────┼───────────┤││7│證人 蔡家茹 之證述。│告訴人蕭○德與被告發生│││││衝突,遭被告推到教室後│││││面,並發生氣喘之情形。│├────┼──┼──────────┼───────────┤││8│證人即中山醫學大學附│告訴人蕭○德因100年10││││設院精神科醫師 游舒涵 │月3日與被告口角衝突事││││之證述。│件,而產生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事實。│├────┼──┼──────────┼───────────┤│文書證據│1│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告訴人蕭○德自100年11││││診斷證明書2紙。│月29日因急性壓力反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至醫院│││││身心科就醫,持續門診追│││││蹤之事實。│├────┼──┼──────────┼───────────┤││2│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林│甲○○向學校反應上開被││││ 秋菊 之申訴書、樂業國│告與告訴人發生衝突之事││││小申訴決定書各1件。│件,經校方評議被告有不│││││當管教行為之事實。│├────┼──┼──────────┼───────────┤││3│告訴人蕭○德之學生健│告訴人蕭○德於100年10││││康檢查資料、1年級至│月3日至健康中心時,有││││5年級在校歷年傷病資│呼吸急促,臉色潮紅,有││││料各1份。│疑似過度換氣症候群之事│││││實。│├────┼──┼──────────┼───────────┤││4│告訴人蕭○德書寫之悔│告訴人蕭○德有書寫悔過││││過書1件。│書之事實。│└────┴──┴──────────┴───────────┘
二、訊據被告乙○○矢口否認涉有何傷害犯行,辯稱:當天伊去導護回教室,看見告訴人與同學在講話,詢問後,告訴人只說主任交代要安靜自修,伊看告訴人手握著,態度不好,像是要跟伊頂撞,伊就拉起告訴人的手要渠去旁邊,告訴人不去,伊便手插在前面,與告訴人面對面,並一步一步往前逼近,要告訴人到後面站立反省,告訴人就往後退,直到背部到牆壁,伊並無推告訴人去撞牆壁,之後告訴人就哭,伊問為何哭,渠說有氣喘,伊看情況還好,就請告訴人到健康中心找護士,之後告訴人回到教室,校護也沒告知告訴人情況如何,伊問告訴人狀況,渠說沒有怎樣,就繼續上課直到當天課程結束,之後拿到校護通知單說告訴人目前不用服藥;伊到該校教學沒多久,對於告訴人氣喘情況都不知情,且當天告訴人也沒受傷,事後學校便開校評會調查情況等語。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蕭○德及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甲○○指訴歷歷,並經證人陳○智、蔡家茹證述屬實,而告訴人蕭○德於100年10月3日當日與被告發生衝突後,身體發生呼吸困難乙節並至健康中心檢查等情,亦據證人李佩芳、黃圓媛證述屬實,且有告訴人蕭○德之健康檢查資料1份在卷可按。而被告於上開時地,確實有不當之管教行為,亦經校方評議屬實。又告訴人蕭○德因上開事實發生後,心理健康並嚴重受創,而產生急性壓力反應,有易哭泣、懼學、情緒焦慮、自殺意念、過度警覺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症狀,而自100年11月29日起需持續門診追蹤等節,亦據證人游舒涵證述明確,且有診斷證明書2紙存卷可稽。是被告上開不當之管教行為,對告訴人蕭○德之身體、心理健康所產生之傷害,有因果關係應堪認定。綜上,被告犯嫌堪以認定。又被告對少年即告訴人故意犯罪,請依行為後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檢察官蔡雯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一青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