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2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222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語涵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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